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将乐县运动员培训中心宿舍床上用品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将乐县运动员培训中心宿舍床上用品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一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委托被投诉人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将乐县运动员培训中心宿舍床上用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428]YG[XJ]2019011,)的采购成交结果,中标公告未依法公布完整信息,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补齐。投诉人补齐资料后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27日书面告知投诉人正式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被投诉人未公告中标结果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被投诉人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函称:本项目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是按照系统自动生成模板对应填写,内容完整,无缺漏。并非我公司能够修改。
三 、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事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将乐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