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财购〔2022〕5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通知书
泰财购〔2022〕5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通知书
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泰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有关政策复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组织成立复查小组,对项目名称为“泰宁县行政服务中心搬迁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29]null[CS]2020001)进行监督检查,现就存在问题、处理依据及结果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第一章 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3.3.2具体评审标准与方法‑(二)商务部分评分‑评标项目-电子与智能化:参与投标企业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得3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2、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第一章 第1节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3.3.2具体评审标准与方法‑(二)商务部分评分‑评标项目-投标人业绩:投标人提供的近五年业绩情况进行评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业绩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金额大于等200万元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2分)。” 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机关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请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泰宁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