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明财购诉【2022】4号)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明财购诉【2022】4号)
一、项目编号:[350400]ZFCGZX[GK]2022001
二、项目名称:三明市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地 址:永安市石门花园1-2号
被投诉人1:三明市公安局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乾隆新村236幢
被投诉人2: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玉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或“玉美公司”)因对三明市公安局委托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或“采购中心”)代理的三明市公安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00]ZFCGZX[GK]2022001,包3)的招标文件不满意,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三明市公安局及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三明市公安局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招标文件及相应的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合同包3采用综合评分法-②商务项-用工保障:投标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评价的得3分,B级2分,其余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人社部门评价结果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提供佐证资料的本项不得分。”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符合资格条件新成立的公司的潜在投标人。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合同包3采用综合评分法-②商务项-企业员工保障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为企业员工缴交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评分:30万元≤人均保额<60万元的得1分,60万元≤人均保额<120万元的得2分,人均保额≥120万元的得3分,其它不得分。注:须提供保险公司保险单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须提供保单单据、保险承保明细表及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证明材料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全不得分】”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排斥符合资格条件新成立的公司的潜在投标人。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合同包3采用综合评分法-②商务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单位人员荣誉1:投标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诚信守法、安全教育、规范用工等情况良好。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授予的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荣誉,每提供1份得1分,本项满分3分。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关荣誉网上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符合资格条件新成立的公司的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合同包3采用综合评分法-②商务项-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单位人员荣誉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人员获得区、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授予与本项目内容相关荣誉的每提供1份得1分,本项满分3分。(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相关荣誉网上截图,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1个月的社保缴交记录及能证明其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本项每人仅计分1次,同一人不重复计分)”该项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符合资格条件新成立的公司的潜在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三明市公安局提供的网站截图上确实有超过三家以上企业满足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商务评分项。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并无不妥,且满足该加分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三家,能够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因此,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投诉人并非新成立的公司,亦不存在被排斥的可能性。据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三明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确实能够证实至少有三家企业为员工缴交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保险,且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缴纳相关保险与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有关。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履行的实际需要,将供应商为项目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务风险保障作为评审因素确实与服务质量有关;且为员工缴纳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系以人均数为评审标准,不存在“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情形。因此,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亦不存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据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三明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实超过三家以上企业曾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授予的与本项目内容相关荣誉。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者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并无不妥,且满足该加分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三家,能够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因此,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投诉人并非新成立的公司,亦不存在被排斥的可能性。据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三明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实,确实有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三明市总工会等单位开展与本项目履约能力有关的评选活动,并且有来自不同单位的多人获奖。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者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并无不妥,这些奖项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考核本招标项目的履约能力,且满足该加分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三家,能够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因此,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亦不存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投诉人并非新成立的公司,亦不存在被排斥的可能性。据此,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