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福建天蓝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和《三明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的函》要求,我局组织检查小组依法抽查你单位2020年度代理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查阅了有关档案资料,现就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三明市中西结合医院公安监管病区改造工程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采购公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为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
2.延用已废止的文件作为收费依据
将发改委2016年31号令已废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
3.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本项目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规定。
4.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该项目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5.未按规定期限发布合同公告
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9月30日,合同公告时间是2020年12月9日,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6.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该项目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
(二)福建省三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大宗物资货物类采购项目
1.以特定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或分店的方式来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以特定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或分店的方式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
2.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该项目合同包1、包2均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政府合同,于2020年10月30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3.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该项目合同包1、包2结果公告发布时间均为2020年9月30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规定。
4.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该包1、包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多项评审因素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规定。
5.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该项目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
(三)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三明市“12369热线”呼叫中心服务采购项目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采购公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为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
2.磋商评审结果确认文件采购人未加盖公章
磋商评审结果确认文件采购人未加盖公章,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规定。
3.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该项目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规定。
4.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超过3分,违反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5.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该项目2020年9月2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2020年10月14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2020年10月1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7月6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6.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该项目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
(四)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核酸检测防护用品采购和环境、食品中新冠核酸检测急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1.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该项目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规定。
2.未按规定期限发布合同公告
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是2020年9月22日,合同公告时间是2020年9月29日,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3.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该项目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规定。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该项目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防护用品中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指定特定的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
5.延用已废止的文件作为收费依据
将发改委2016年31号令已废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作为代理服务费收费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
6.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该项目未将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
7.档案资料不齐全
存档档案中缺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财政部门审核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整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口径汇总表》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整改上述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