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财政局关于2021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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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21〕1号)和《三明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明财购〔2021〕3号)要求,三明市财政局组织由各县采购办成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依法抽查你单位2020年度代理“明溪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摸底调查及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21]FJTL[CS]2020001),现就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文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
2.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该项目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于2020年10月28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3.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超过3分,违反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5.变相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投标人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
二、整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口径汇总表》等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整改上述问题,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采购中心。
明溪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2日